根据工作需要,决定面向合肥市公开招聘蜀山区人民检察院编外聘用制司法辅助人员。现就招聘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公开报名,实行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择优招聘。
二、招聘范围和名额
面向合肥市公开招聘蜀山区人民检察院编外聘用制(书记员岗位)司法辅助人员2名。
三、招聘条件
应聘人员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和高检院有关规定的职业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纪守法,身体健康,品行端正,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2、大专以上学历,年龄在18周岁以上(1997年1月10日以前出生)、25周岁以下(1990年1月10日以后出生)。
3、应聘人员应能熟练操作计算机,具备从事书记员工作的专业技能;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应聘聘用制书记员岗位司法辅助人员: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曾被国家机关辞退的;
(4)其他不宜在书记员岗位上工作的。
四、招聘程序和办法
(一)报名
报名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学历证明、户籍证明、有关工作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以及同底彩色照片3张。应届毕业生还须提供学生证或学校有关证明及《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部队退役士兵还应提供退伍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及有关证明,另附个人简历1份。
应聘者应本人到场报名,不接受委托报名。
报名时间:2015年1月13日上午9时至1月14日下午5时,逾期不予办理。
报名地点: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合肥市井岗路1100号)411室。
(二)资格审查
报名者网上下载并填写《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招聘编外聘用制书记员岗位辅助人员报名登记表》一式2份,经资格审查合格后,领取准考证。
发现代替报名参考者取消报名资格。
(三)笔试
笔试采用闭卷考试方式,其内容包括命题作文部分和法律专业知识、法律基础知识部分,试卷满分为100分,不指定专用复习参考用书。
应聘书记员岗位辅助人员法律专业知识和法律基础知识复习参考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
笔试的时间为2015年1月16日上午9:00----11:30,地点在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四)面试考核
笔试结束后,按拟聘用人员1:2的比例. 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前2名进入面试。人数不足的,按实际入围人数面试。面试考核的主要内容为测试应聘人员履行人民检察院书记员职责的综合素质。主要包括综合分析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应变能力、计划组织协调能力、人际交往的意识与技巧、自我情绪控制、举止仪表等。
面试考核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五)体检和考核
面试结束后,按照拟聘用人员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员;最后一名出现成绩并列者,按法律专业知识和法律基础知识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取舍。
体检的项目、标准,参照合肥市人事局、卫生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事业单位补充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合人发〔2003〕254号)要求执行。体检的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考生的体检费用自理。
体检合格者,按拟聘用人数1:1的比例确定参加政审考核对象;因体检、政审考核不合格出现缺额时,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六)聘用
根据本公告规定的要求和应聘者的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经蜀山区人民检察院招聘编外聘用制司法辅助人员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后择优确定拟聘用人选,进行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者正式聘用为蜀山区人民检察院编外聘用制书记员岗位辅助人员。被聘用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报到上班,未按时报到,又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上班者,视为自动放弃。
五、管理及待遇
1、本次招聘的书记员岗位辅助人员实行劳动合同管理。聘用人员的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与招聘人员签订合同,合同期限定为1年。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聘,重新签定合同。
2、招聘人员一律不入编制,工资、保险等福利待遇按按照本区有关规定执行。
3、招聘人员的人事关系实行人事代理,人事档案转入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聘用制书记员岗位辅助人员在任期内被解聘后,不再保留聘任期间的待遇。
六、其他事项
1、咨询电话:63503416(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政治处,联系人伏金玉)。
2、本次招聘工作有关事项由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招聘编外聘用制司法辅助人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蜀山区人民检察院招聘编外聘用制书记员岗位辅助人员报名表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15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