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检察业务>>行政检察
行政检察
这种案件,不“刑”也得“行”
时间:2024-10-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因犯罪情节轻微

具有从宽处理情节

检察机关

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后

就可以高枕无忧

不用承担责任了吗




并不是

行刑反向衔接会实现“罚当其错”

让你不“刑”也得“行”



近日,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对涉嫌盗窃罪的的陈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后,通过行刑反向衔接职能,依法监督公安机关对陈某进行行政处罚,避免不起诉案件“一放了之”,消除“不刑不罚”的追责盲区。


2022年12月10日上午,陈某在某小区附近盗窃一辆未上锁的自行车,将该车推至保安岗亭拐角处藏匿,意欲在无人寻找、认领该车时将其据为己有。下午陈某便以捡拾为由,让家人把车骑走。当日,陈某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涉案自行车已被发还被害人。


承办检察官审查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考虑到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且赃物已追回,未造成财物实际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不起诉。


不起诉决定作出后,刑事检察部门将案件线索移送至行政检察部门。行政检察部门在全案审查后,向公安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依法给予陈某行政处罚。公安机关采纳《检察意见书》内容,对王某某依法作出行政拘留12日的处罚决定。


普法小课堂



人民检察院对决定不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需要给予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的,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处理,并对行政主管机关的回复和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和跟进监督,这项工作叫做“行刑反向衔接”,这是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消除“追责盲区”的具体实践。


本案中,陈某盗窃他人财物,虽被作出不起诉处理,但其盗窃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检察官提醒:不起诉不代表当事人可以不用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只有“罚当其错”,才能真正实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