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00多元的平板电脑,500块就“买”走了,仅用一张P图、一句“先寄过去验机”的借口——做这一切的,竟是个刚满16岁的少年。更让人唏嘘的是,第一次被抓后还在取保候审期间,他转头又骗了第二台。近日,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依法对李某提起公诉。

图片由AI生成
2025年5月5日,刚满16岁的李某在网上发现黄某有平板电脑在售,遂心生贪念,联系黄某谎称要以7000元价格购买该平板电脑。后李某添加黄某微信,并发送伪造的转账记录,以“验机”为由让黄某将平板电脑寄至某超市。实际上,李某仅向黄某支付500元,待快递送到某超市后,李某并没有送去检测,而是立刻将该平板电脑寄回自己住处,之后便与黄某失联。经认定,该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7334元。2025年5月21日,公安机关将李某抓获归案,从其住所查扣涉案平板电脑,后发还黄某。
然而,李某并未就此收手。2025年6月7日,还在取保候审期间的李某故技重施,又骗取了一台平台电脑并将其出售。经认定,该平板电脑价值7757元。2025年8月21日,李某经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到案,其家属代为退赔被害人损失。
检察官提醒
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因认知能力不足、法治意识不强,容易误入歧途触犯法律法规,进而受到法律惩处。在此提醒广大青少年,未成年人身份不是违法犯罪“挡箭牌”,更不是逃避责任的“避风港”。青少年要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与合法合规意识,切勿因一时贪念触碰法律底线,否则悔之晚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